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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化  部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玉文化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玉文化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玉文化专业委员会以弘扬中国玉文化事业,普及和发展玉石文化为基本思想。中国玉文化专业委员会由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发起成立,并隶属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本会是对中国玉文化进行研究、探讨、交流,并促进对我国玉石保护、开发、鉴赏、收藏的专业组织。
    第三条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玉文化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传统文化、团结各方人士,组织协调推进全国玉文化机构和个体共同推动中国玉文化的进步与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玉文化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在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的指导下,致力于中国玉文化的研究交流、开发和推广,促进国内、国际的合作交流,召开玉文化研讨会,编辑专业书刊,设立专业鉴赏评估机构,调查全国各地玉资源分布状况,并参与玉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组织培训专业人才,在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的统一规划下组织、参与、承办国内、国际展览和学术交流,参加其他专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章程及本会章程,认同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玉文化专业委员会宗旨,热爱玉文化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个人、机构、团体、组织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或会员单位。申请入会者必须填写《会员登记表》送交有关材料,经会员介绍或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报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凡本会会员可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博览会、学术研讨会,优先获得本会有关资料、信息,优先获得本会帮助、奖励,优先在本会刊物(内部通讯)上发表文章,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会员有义务参与本会活动,有义务为本会提供有关专业信息与学术成果,有义务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有义务宣传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和本会的章程、宗旨,扩大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和本会的影响,有义务按时交纳会费、信息服务费以及国家批准交纳的有关经费。对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本章程、严重损害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和本会声誉及利益的会员,经本会报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玉文化专业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会同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同期召开会员大会,推荐委员会委员,并由委员会推荐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人选,报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审批。本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另聘名誉主席2~3人、名誉副主席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第十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委员会通过,报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审批聘用。
    第十一条 本会经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定期出版刊物及相关信息、学术资料(内部通讯)。

第五章 经费与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有关个人、企业、团体机构、基金会等对中国玉文化专业委员会的赞助。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社会咨询服务和社会教育培训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四条 本会收入除交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管理费外,其余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会在具备条件时经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批准争取国际间交流,举办国际性展览。
    第十七条 章程修改及解释权归本会全体会员会议。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制定,经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批准后试行。本会成立后,由全体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协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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