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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珠宝玉石首饰市场,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引导企业争创名牌,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规范我国珠宝玉石首饰从业者的行为。在国土资源部及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是指从事珠宝玉石首饰设计、加工、批发、零售、设备制造、首饰包装以及与珠宝玉石首饰有关的科研、教育、检测鉴定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总称。

  第三条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凡是中国宝玉石协会的会员将视为自动加入本公约。倡议全行业从业者自觉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和创造本行业自身良好坏境。

  第五条中国宝玉石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六条自觉遵守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建没。

  第七条鼓励、支持开展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和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从业者应自觉遵守国家对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制定的各项规定,自觉履行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自律义务:

  (l)自觉维护本行业的市场秩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不虚假打折、不低价倾销、不搞恶性价格竞争,严格遵守国家计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3)不采用任何方式、在任何地方做有损于本行业形象的行为,并支持、配合各地方本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

  (4)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认真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

  (5)生产企业在加工生产的各个环节要加强管理,重视质量。做到商品质量与鉴定证书相符。凡是不合格的产品、产品质量与鉴定证书不相符的产品,保证做到不出工厂(自销产品)。

  (6)经销企业在购进商品时要严格把握商品的质量关,以及商品鉴定证书的质量关,对商品质量与证书不符的商品杜绝流通、上市销售。

  (7)经销和加工企业在检测鉴定工作中自觉抵制假证书,并积极检举、揭发假证书制作者。在市场检查中如发现假证书,经销和加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8)检测鉴定机构要加强业务、技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责任心,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9)检测鉴定机构应以国家颁布的各项标准为依据做好检测鉴定工作,自觉抵制某些经销、加工企业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以提高产品鉴定证书的质量级 别等手段招揽客户;在与经销、加工企业签订检测鉴定合作协议时,不得有影响检测鉴定机构独立与公正性,以及对检测鉴定质量等级有任何不正当要求的条款。发 现有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错误鉴定证书,检测鉴定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一条支持和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设计、生产及科研等领域的协作,鼓励开发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珠宝玉石首饰款式等,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

  第十三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中国宝玉石协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并对行业内企事业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行业内有关企事业单位违反公约,任何其他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六条行业内企事业单位违反公约并造成不良影晌、严重影响或极坏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行业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处理,或交由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模范执行本公约的或在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的,给予表扬、通报表扬、优先推荐为“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放心示范店”及“优秀质检机构”等。并向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推荐为免检产品。

  第十八条中国宝玉石协会接受行业内对违反公约行为的投诉以及消费者的投诉,并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

  第十九条中国宝玉石协会对本公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条本公约经全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工作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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